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89号原告张顺波。被告王桂塘。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顺波与被告王桂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顺波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承跃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胡铃娜 百度搜索“”
张顺波与王桂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玉商初字第89号原告张顺波。被告王桂塘。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顺波与被告王桂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顺波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承跃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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