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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150号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马某。被告赵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

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霄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