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878号原告李合有,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光录镇李家岗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612182131。被告李秀芹,女,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磁县南城乡西南城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5710185323。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有与被告李秀芹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合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合有负担。
审判员 胡红勇
二O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亚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