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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331号

卢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申某。

原告卢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红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秀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