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谷荣堂,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告宋贵连,女,42岁,汉族,现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谷荣堂诉被告宋贵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荣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荣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文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芦萧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