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城民初字第211号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村。法定代表人王雪春,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先锋,男,1976年8月3日生,住北关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谢江玲,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内中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彭红伟,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黄县宏大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跃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邵希军
人民陪审员 王留拴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温雷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