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404号原告马玉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贾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国与被告贾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马玉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