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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二初字第1404号

马玉国与贾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0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玉国;贾志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404号原告马玉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贾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国与被告贾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马玉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西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