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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2291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黄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凯来,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汉族,1981年出生,系长沙市天心区森运超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

人民陪审员  杨昌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