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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837号

尹某某与刘某某罗某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某某,刘某某,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尹某某与刘某某、罗某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瑞山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