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
被告罗某,男,汉族,住定边县某某乡本院在审理尹某某与刘某某、罗某道路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瑞山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高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