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商初字第329号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冠明。委托代理人陈金峰。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战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0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2元减半6596元,由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 俭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邵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