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38号
原告:李淑华,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董志华,男,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殷某某,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董志华诉被告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华、董志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董志平以被告被羁押,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董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徐修铭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翟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