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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838号

李淑华、董志华与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淑华,董志华,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838号

原告:李淑华,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董志华,男,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殷某某,男,1985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现羁押于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华、董志华诉被告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华、董志平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华、董志平以被告被羁押,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殷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华、董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免于收取。

代理

审判员  徐修铭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翟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