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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姚民初字第19号

陆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陆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姚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陆某。

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邹林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