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姚民初字第19号
原告:陆某。
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计丽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邹林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