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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732-2号

来岳芬、傅剑锋等与杭州园林客运有限公司、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岳芬,傅剑锋,傅顺瑞,来赛珠,杭州园林客运有限公司,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鹏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732-2号原告来岳芬。原告傅剑锋。原告傅顺瑞。原告来赛珠。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广平。被告杭州园林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建华。委托代理人徐国华。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华。委托代理人周斌。被告吕鹏裴。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杭萧民初字第37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吕鹏裴限额在50万元内的财产。现被告吕鹏裴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吕鹏裴限额在50万元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审判员 陶 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利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