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04号原告湖北欧特隆汽车用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小区***栋*层*室**层*室**层*室。法定代表人陈炳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继承,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进行和解、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第一被告十堰保车夫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朝阳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阮仕虎,该公司总经理。第二被告阮仕虎。
原告湖北欧特隆汽车用品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保车夫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阮仕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欧特隆汽车用品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保车夫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阮仕虎价值35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十堰保车夫汽车美容装饰有限公司、阮仕虎价值3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许继承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杜蔚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