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6号
原告:蔡召青,农民。
被告:张生强,农民。
被告:张生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召青诉被告张生强、张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 盈
蔡召青与张生强、张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46号
原告:蔡召青,农民。
被告:张生强,农民。
被告:张生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召青诉被告张生强、张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戴金元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