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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5300号

5300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01-02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德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300号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56344-8,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桂海燕,。被告王德成,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金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义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张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