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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075号

徐某某诉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毕某某,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