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徐某某,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毕某某,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