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方礼棉。
被告:吴伊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礼棉诉被告吴伊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礼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步雄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
方礼棉与吴伊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方礼棉。
被告:吴伊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礼棉诉被告吴伊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礼棉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步雄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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