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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698号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杨某,务农。被告刘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