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698号原告杨某,务农。被告刘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漳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