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932号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48号。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余平。被告杨永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杨永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钟瑞松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张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