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二初字第00948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程清洁,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建红,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卫建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玮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洋波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