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史某某,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贾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史某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金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