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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895号

史某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史某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史某某,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贾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史某某诉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金龙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