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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终字第1063号

1063姜连青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罗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姜连青,罗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终字第1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B座307室。负责人乔传淑,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广萌,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连青,女,1948年10月6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代理人隆金柱,丹阳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罗建,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在丹阳市。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眭咏梅

代理

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