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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执字第255号

郑艳艳、马庆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艳艳,马庆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郑艳艳,女,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马庆斌,男,197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北民一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马庆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庆斌于2010年10月25日前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庆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庆斌之妻鲁霞所有、马庆斌共有的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北段水木清华商住小区一期2幢2单元11层1103号房屋(预告登记号为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07024号,面积为179.42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

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