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57号原告葛娟,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田成喜,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法定代表人于清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娟与被告田成喜、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建国
代理
审判员 胡紫薇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