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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457号

葛娟与被告田成喜、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葛娟,田成喜,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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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457号原告葛娟,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田成喜,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法定代表人于清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娟与被告田成喜、河北青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娟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建国

代理

审判员  胡紫薇

人民陪审员  李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