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湖北朗旭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远。被告玉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玉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朗旭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玉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玉丰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亮化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云梦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亮化工程合同》属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加工地)主要在被告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境内,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 兵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