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师文超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6)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师文超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靳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