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开民初字第103-1号
原告:傅桂兰。
原告:赵海霞。
原告:赵海英。
被告:李凯凯。
被告:张双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亚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桂兰、赵海霞、赵海英与被告李凯凯、张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桂兰、赵海霞、赵海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鲁E×××××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傅桂兰、赵海霞、赵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鲁E×××××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登记车主为张双庆)。期限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0月8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傅桂兰、赵海霞、赵海英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傅桂兰、赵海霞、赵海英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