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30号

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与严米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严米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30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柯建仪,经理。

被告:严米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诉被告严米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2.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嘉和运输车队负担。

审 判 长 肖   汉

人民陪审员 李���佩

人民陪审员 沈 绍 棠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艺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