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桂阳法民特字第372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小松,男,汉族,系申请人李某某之哥哥。申请人李某某请求宣告李荣红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诉称,申请人与李荣红是母女关系,申请人之父李堂彪于2003年1月1日死亡,2011年5月8日李荣红不堪家庭重负,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特申请宣告李荣红失踪。经查,申请人李某某与李荣红是母女关系,1999年10月16日生李某某。李荣红,女,汉族。申请人之父李堂彪与李荣红于1999年1月1日结婚,属夫妻关系。2003年1月1日李堂彪死亡,李荣红于2011年5月8日离家出走,之后杳无音讯,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上述事实桂阳县公安局流峰派出所、桂阳县流峰镇人民政府、流峰镇关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发出寻找李荣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荣红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之哥哥李小松自愿作为失踪人李荣红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李荣红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李某某作为李荣红的女儿,申请李荣红为失踪人。申请人李某某之哥哥李小松自愿作为失踪人李荣红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荣红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小松为失踪人李荣红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艳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陈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