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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254号

原告李计仙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计仙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计仙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花翠负担。

审判员  王有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温长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