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计仙与被告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计仙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花翠负担。
审判员 王有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温长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