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夏朝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鑫霞 微信公众号“”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夏朝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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