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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2277号

马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马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夏朝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余鑫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