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七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2011)七民初字第5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2450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梁国华执行员 魏林海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艺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