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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290号

李存芳与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浙江省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甬奉执民字第2290号 原告李存芳与被告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存芳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理,本案参与分配。截止2013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存芳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290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阳昉

审 判 员  蒋玮琦

代理

审判员  周 贞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代

书 记员  楼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