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24号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法定代表人张广,系该厂厂长。被告王志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诉被告王志纯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于2013年10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王家井镇橡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彦申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丁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