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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29号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329号

原告:张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晓东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霜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