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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民初字第575号

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与谢亚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谢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镇民初字第575号

原告: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朋曹纪。

委托代理人:邵宏亮。

被告:谢亚娟。

原告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谢亚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宁波升阳精密铸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圆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可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