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953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祖军。
被告:李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共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美灵
审 判 员 高祀礼
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