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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507号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3-1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段某某,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507号

原告:段某某,女,汉族。

被告:谭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郁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