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136号
原告:沈阳市铁腾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三家子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立,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珍,女,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李静丰,男,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腾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限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前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品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陆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