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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1203号

周赛花与蔡彩宝、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赛花,蔡彩宝,何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203号

原告:周赛花,退休职工。

被告:蔡彩宝,下岗职工。

被告:何东海,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赛花与被告蔡彩宝、何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赛花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赛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赛花负担。

审判员  梁梁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