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17号
原告:郑某,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12月1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鹏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