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082号
原告:舒云平。
委托代理人:梅学兵、周涛。
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云平诉被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云平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舒云平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云平撤回对被告绍兴第八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舒云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包旺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