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商初字第1926号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毛立峰、洪雪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毛立峰,洪雪挺,沈央冲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926号

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丽丽,该行员工。

被告:毛立峰。

被告:洪雪挺。

被告:沈央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毛立峰、韩银其、毛立军、陈大恩、沈央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干盛盛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哲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