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205-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万凤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万凤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