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71��申请执行人宋伟玲。被执行人范士礼。本院在执行宋伟玲申请执行范士礼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裴庆敏
代理
审判员 XX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
宋伟玲申请执行范士礼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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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71��申请执行人宋伟玲。被执行人范士礼。本院在执行宋伟玲申请执行范士礼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裴庆敏
代理
审判员 XX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