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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571号

宋伟玲申请执行范士礼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4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伟玲,范士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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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571��申请执行人宋伟玲。被执行人范士礼。本院在执行宋伟玲申请执行范士礼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5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裴庆敏

代理

审判员  XX录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