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保字第183号
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明,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牛王庙段100号1幢1单元1503号。
被告:赵红君,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1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张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26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红君、张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红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赵红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以人民币6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