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华、张立民。被执行人张立荣、张立红。本院在执行张立华、张立民申请执行张立荣、张立红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
张立华、张立民申请执行张立荣、张立红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华、张立民。被执行人张立荣、张立红。本院在执行张立华、张立民申请执行张立荣、张立红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3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谷孝国
代理
审判员 赵志宏
代理
审判员 崔万强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