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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41号

宝���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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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仲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西风路1号付2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张金珠唐登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的宝鸡市金顺��道疏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3)宝仲裁字第5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八里村村委会一次性向宝鸡市金顺管道疏通有限公司支付甲方人民币一万元,甲方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案执行终结。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宝仲裁字第54号仲��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凤成

审判员  宋少义

审判员  赵二宝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卫广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