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809号
原告:孟庆生。
被告:郭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生与被告郭金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仲信 微信公众号“”
孟庆生与郭金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5809号
原告:孟庆生。
被告:郭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生与被告郭金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美灵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仲信 微信公众号“”